公告〔2021〕6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21年第25號公告,明確了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商品和相應的保證金征收比率。為了實施上述貿易救濟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1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單烷基醚(稅則號列29094400)時,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異辛醚、二乙二醇異辛醚的商品編號應填報29094400.10,其他商品應填報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其他醇醚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稅則號列29094990)時,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編號應填報29094990.10,其他商品應填報29094990.90。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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