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13號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2月1日起,對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目錄(2024年本)》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及直屬海關按照該目錄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中,“項目產業政策條目”或“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的內容為投資項目適用的《目錄(2024年本)》所列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代碼由“PA”和4位數字組成);“項目性質”為“國內投資鼓勵項目(M)”。
三、對于2024年2月1日以前(不含當日,下同)審批、核準或備案(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完成備案的日期為準,下同)的國內投資項目,如果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項目單位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直屬海關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的,可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對于2024年2月1日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如果不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但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范圍,項目單位取得2025年2月1日前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直屬海關出具《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的,可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四、國內投資在建項目不屬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范圍但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的,該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所征稅款不予退還。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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