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33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奧地利共和國聯邦社會事務、衛生、護理和消費者保護部關于中國從奧地利輸入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奧地利豬肉(含可食用豬副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奧地利共和國聯邦社會事務、衛生、護理和消費者保護部關于中國從奧地利輸入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豬肉是指冷凍(去骨和帶骨)豬肉。
允許進口的可食用豬副產品包括:
(一)胴體的分割部分:冷凍未煉制豬脂肪(體脂,不包括內臟脂肪)、冷凍豬心、冷凍豬肝、冷凍豬腎。
(二)其他:冷凍豬肉〔包括冷凍豬舌、冷凍豬耳(不包括內耳)、冷凍豬鼻、冷凍豬臉、冷凍豬下顎〕、冷凍豬心管、冷凍豬氣管、冷凍豬食管、冷凍豬橫膈膜、冷凍豬連肝肉(豬肝帶)、冷凍豬蹄(全蹄)(包括前蹄和后蹄)、冷凍豬尾。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豬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企業)應位于奧地利境內,在奧地利共和國聯邦社會事務、衛生、護理和消費者保護部(以下稱奧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歐盟和奧地利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豬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自注冊之日起生產的產品方可向中國出口。未經注冊的豬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1. 奧地利境內沒有非洲豬瘟、豬水泡病和尼帕病。
2. 奧地利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認可的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國家,豬瘟無疫國家。
(二)用于生產輸華豬肉的活豬須符合的條件。
1. 出生、飼養并屠宰于奧地利,具有身份標識,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 來自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炭疽、結核病、偽狂犬病、副結核病、豬繁殖與呼吸道綜合征和豬傳染性胃腸炎臨床病例的農場,宰前6個月內未發生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和細粒棘球蚴的農場。
3. 來自宰前36個月內未發生過布魯氏菌感染的農場,且待宰活豬及同群活豬未接種過布魯氏菌病和豬繁殖與呼吸道綜合征疫苗。
4. 動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5. 來自宰前6個月內未因發生過中國、奧地利和WOAH規定的上述條款未提及的其他應申報豬病受到檢疫監測或移動限制的農場/場所。
(三)加工過程要求。
1. 生產輸華豬肉的屠宰活豬:
(1)在中方注冊的企業進行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具有身份標識,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來源于符合《議定書》規定的農場。
(3)從未使用過雙方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4)依照中國和奧地利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于生產出口豬肉的屠宰用豬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
(5)使用人工消化法或其他中、奧雙方認可的方法檢測旋毛蟲,結果為陰性。
(6)所有屠宰活豬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
(7)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不符合《議定書》規定的豬、未在華注冊的企業的豬及其他種類動物。
(8)不得與不符合《議定書》規定動物產品、其他企業的產品、不向中國出口的產品和其他種類動物產品一起加工。
2. 輸華豬肉執行奧地利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量不超過中國、奧地利及歐盟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
3. 輸華豬肉執行奧地利國家微生物監控計劃,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和奧地利法律法規及國際標準的要求。
4. 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5. 輸華可食用豬副產品還應符合《議定書》規定的其他加工衛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豬肉的凍庫或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豬肉的專用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豬肉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歐盟和奧地利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德文或英文(填寫時英文必填)打印或書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聲明)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奧方應提供官方檢疫印章和標識、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標識說明、電子證書發送郵箱名稱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有更改、變換,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奧方應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建議于證書簽發后48小時內)向中方發送已簽發獸醫衛生證書的電子信息,以便中方在進口時核查;奧方應確保電子信息安全及準確無誤。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豬肉必須使用符合中國、奧地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輸華豬肉應有單獨的中文和德文,或中文和英文內包裝,內包裝上應標明品名(產品描述)、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號和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以中文和德文,或中文和英文標明產地國、品名、規格、產地(具體到國家/省/市)、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應指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并加施經中方備案認可的奧地利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豬肉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豬肉,從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歐盟和奧地利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豬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豬肉產品的中心溫度不應高于-15℃。
貨物裝入集裝箱后,運輸前在奧地利官方獸醫的監督下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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