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50號
為落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明確手(賬)冊、保稅核注清單等單證的填制規范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的商品范圍和管理措施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公告2024年第44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簡稱44號公告)執行。
二、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企業應如實填報加工貿易手(賬)冊項下的料件和成品、簡單加工業務申報表表體和保稅核注清單“重點商品標識”欄目。
三、加工貿易手(賬)冊“重點商品標識”欄目的填報要求如下:
(一)保稅進口料件為食糖的,料件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欄目顯示“目錄重點商品”,下同),對應成品(包括成品為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2”(欄目顯示“連帶重點商品”,下同)。
(二)保稅進口料件不為食糖、成品為食糖的,成品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
(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料件及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免予填報(欄目顯示空或“0”)。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根據44號公告開展委托加工業務的,在辦理委托加工“H”賬冊時,料件為非保稅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4”(欄目顯示“區外委托”);成品為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免予填報(欄目顯示空或“0”)。
五、企業通過物流賬冊(含區內物流“T—W”賬冊、保稅監管場所“L”賬冊)開展簡單加工的,簡單加工業務申報表中料件和成品為食糖的“重點商品標識”應當填報“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點商品標識”免予填報(欄目顯示空或“0”)。
六、企業申報保稅核注清單時,“重點商品標識”應當與手(賬)冊、業務申報表一致。
七、企業應根據食糖管理措施的調整情況,及時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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